| 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流程及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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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29 09:49 文章来源:长春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58号)。
(二)申报材料
负责对长春市直属经国家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报来的外派劳务项目进行审查。所需材料为: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4、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6、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如派往新加坡劳务项目需要我驻新使馆的项目确认函)。
(三)办理程序
我处在工作时间内收到企业报来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材料后,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签批后的材料送转办公室,由办公室呈交局领导签批。
(四)时限承诺:
对于合格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材料在3-5个工作日(国家商务部规定为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负责处室:对外经济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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