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长春市交易团(以下简称交易团)广交会展位的分配工作,按照《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分配和招展性展位申请与安排标准的规定》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展位分类及其安排途径:
广交会展位按分配渠道分为三类:分配性展位、招展性展位和保证性展位。分配性展位由长春市商务局负责安排;招展性展位由市商务局对申请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后报相关进出口商会及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展位由商/协会确定;保证性展位由市商务局对申请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和相关进出口商会及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展位由上述部门安排确定。展区设置及展位类别详见广交会网站(http:www.cantonfair.org.cn)《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
二、参展申请:
任一申请广交会展位的单位可根据《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选择参展展区,在规定时限内(春交会申请于上年12月31日截止,秋交会申请于当年6月30日截止)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
三、参展必备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进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具有所申请参展展区的协调管理商会或外资协会会员资格。各商/协会协调管理的展区详见《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
(三)上一年度出口金额应达到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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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参展类别/展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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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类(化工及矿产展区除外),食品医药类、纺织服装类 |
日用消费类,礼品类,工业类的化工及矿产展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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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企业 |
200万美元 |
10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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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企业 |
100万美元 |
5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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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五)无严重违反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无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无多次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贸易合同纠纷,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等。
(六)无违法的记录。
四、展位安排程序
(一)交易团负责受理长春市属企业展位申请,根据广交会参展必备条件进行参展资格审查。凡符合广交会参展必备条件的申请单位由交易团按展位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以确定相关单位的广交会展位的安排资格。
(二)召开展位分配会,公布交易团的分配性展位总数和各个展区展位数目;
(三)交易团根据企业申报情况、评分标准以及优选原则进行评审和打分,按评分高低依次安排,结果现场公布;
(四)交易团规定展位费缴款截止日,超过截止日期限未交费的展位由交易团统一收回,重新分配给其它企业;
五、展位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广交会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一律按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的办法安排,不采取招标方式安排展位。
(一)上年度出口额:
生产企业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得25分,每超过1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40分;
流通企业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得25分,每超过1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40分。
(二)国家级奖励:
国家级奖励名称限定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颁发机构限定为下列政府机构: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省级政府机关。
每获得一个省级奖励得2分,每获得一个国家级奖励得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三)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
1.ISO9000系列 质量管理体系,且质量认证体系覆盖范围中列举产品应与申请展区相关
2.ISO14000系列 环境管理体系
3.OHSAS18000系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或与申请展区有关的行业认证
5.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6.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7.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每获得一项认证得5分,最多不超过10分。
(四)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或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获得国家科技部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每获得一项证书得2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五)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出口企业加5分;
(六)海外市场注册商标:
每获得一项注册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
(七)公司主营业务与参展展区规定展品相符的加5分;
(八)长期支持我市的广交会参展工作、连续参展、无违规纪录加5分;
(九)本地产品加5分;
(十)生产型企业加5分。
六、展位安排优选原则:
(一)展位按评分高低依次安排;
(二)生产企业和工贸公司展位总数不少于50%;
(三)为培育有发展前途和出口潜力的高科技企业和中小生产企业按不超过交易团参展企业总数20%的比例将展位指标优先分配给高科技产品生产出口企业和出口金额相对较高的中小生产企业;
(四)优先考虑优秀布展企业和省市重点推荐的企业。
七、展位安排标准量化评分实行一年一评,相应展位安排原则上一定两届保持不变。
八、展位申请数量限制
(一)展位申请数量最少为1个;
(二)为使更多企业有机会参加广交会,参展企业可申请的展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四个(招展展位除外)。
九、奖惩措施
(一)对重视布展、被相关商会评为优秀布展企业的企业,在展位数量相对充裕的条件下,可考虑适当增加其展位数量。
(二)对违反广交会有关参展规定、被通报批评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展位数量或取消申报资格的处罚。
十、本办法经国家商务部审定后将在长春市政府网站和长春市相关新闻媒介对外公布。
十一、本办法自第99届广交会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交易团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