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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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14 09:21 文章来源:长春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职能部门:外商投资促进处。
审批程序:
1、受理。
2、审核。
3、批复。
申报材料:
1、申请。
2、由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合同项目的合同、章程(注:独资只报章程)及配件。
(1) 投资明细表。
(2) 进口物资清单。
(3) 设备验收协议。
(4) 产品销售协议。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注:独资不需批准文件)。
4、投资各方关于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及董事
会成员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投资各方营业执照。
7、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8、市工商局核名登记表。
9、市涉外建设项目场址安全审核办对企业选址的批准文件。
10、外商投资企业场地、厂房证明材料。
11、其它审批部门认为必要报的材料。
办理期限:
1、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不需免税进口设备的),允许类(不含入世特别承诺领域,国家实行行业管理领域)项目,当天审批。
2、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需要免税进口设备的),允许类(指入世特别承诺领域、国家实行行业管理领域);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国家无特殊规定的)项目,三个工作日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