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投资者投资我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按50%征收。
2、国外投资者投资在我区兴办的先进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征企业所得税。
3、国外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
4、新落户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含总部经济)和原注册在长江路经济开发区的企业,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
5、对进入长江路经济开发区的总部经济,区级留用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用收入的10%直补给总部,作为入住的租房补贴(或免费提供场所)。
6、对新办服务性企业与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7、设立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牵动力强、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能持续产生税源和对产业调整具有战略意义的环保型新开工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第一年政府按利率的30%给予一次性贴息。
8、对引进国内著名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企业最优惠的政策。
9、凡是利用个人关系吸引企业到宽城区落户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外资投入项目(含总部税源经济),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第一年实现税收的区级留用部分10%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奖金由区财政承担。
10、争取到国家和省、市计划外投资的专项资金,并用于我区事业发展,原则上按争取金额的1-5%奖励给相关人员。 |